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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行李运输规定置脑后 险些丢失重要财物

2015-02-10 17:10: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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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承运人为了避免旅客和航空公司双方因运输失误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制定出了诸多行李运输规定,用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但是有的旅客置承运人的规定于不顾,往往事到临头才意识到危险已经迫在眉睫。

  7月21日旅客周女士乘CA1208航班从西宁经北京转往杭州。在杭州机场发现一件交运的行李未同机到达,想起行李内装的14万元巨款和一台手提电脑,周女士顿生不祥之感,快步来到行李查询柜台申报,因事关重大,杭州行李查询提醒旅客向杭州机场警方报了案。

  接到杭州行李查询的电话后,北京行李查询当班工作人员立刻通过信息系统,调取到CA1208航班一件多收行李上的旅客信息,通过中航信系统确认这件多收行李被错拿。而此时,这件多收行李的主人,已经携周女士的行李赶回唐山的家。

  借助于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旅客联系方式,在北京行李查询和警方的共同努力下,装着巨额现金和手提电脑的行李,终于在22日下午三点多被送回北京行李查询。根据承运人运输规定,行李内不得夹带现金和贵重物品,这件被换回的行李不能用航空运输的方式发回杭州机场,旅客周女士又不同意汇款,所以最终旅客自己购买杭州--北京的机票,取回了这件行李。

  据周女士讲,像这样大量现金夹带在托运行李内运输,已经不是第一次,以前也从来没有出现过任何问题。孰不知,承运人之所以制订这样的运输条件,就是为了避免旅客发生无法弥补的损失。根据承运人的统计,旅客的行李发生运输事故率为千分之五以下,而这千分之五的事故中,行李延误、破损和暂时性少收占到百分之九十五左右,最终丢失的行李加上内物丢失的行李,仅占行李事故率的百分之五。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绝大部分旅客的托运行李是安全的。当然,对于行李出现运输事故的旅客来说,的确很不幸。就拿周女士而言,首先她没有遵守承运人的行李运输规定,属于违约在先。反映出旅客对于行李运输基本常识,缺乏应有的了解。根据责任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行李中夹带的现金和电脑等物品一旦出现问题,承运人只能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周女士行李如果没有找到,承运人对于旅客赔偿,只能按照普通舱免费行李重量二十公斤,每公斤赔偿100元人民币,即整件行李两千人民币的赔偿。而其余损失只能旅客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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