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条确定了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而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一般认为,正当防卫中所称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和可制止性等四个特征,且须具有现实危害性。对照这一制度,我们不难发现,旅客和深航地勤之间发生的事,很难完全套用到正当防卫制度上去。首先,旅客在航班延误后的不理智言行,很明显是一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是违法行为,其行为结果表现为对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扰乱及对承运人秩序管理行为的对抗妨碍,甚至还有对其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确实也可能有一定的现实危害,但发生现实危害性的可能性不足以触发正当防卫机制;其次,深航地勤对旅客航班延误后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而是“以暴制暴”,以不法侵害来针对不法侵害,其行为从一开始就丧失了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就不存在什么正当的防卫;第三,姑且不论深航地勤与旅客肢体冲突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但是很明显该行为无法有效制止可能的不法侵害,不但不能达到妥善处置航班延误的目的,反而会激化矛盾,增加处置航班延误的难度和成本,这是与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是相违背的。所以说,深航地勤这一次还真不是正当防卫,更谈不上什么防卫过当。但总而言之,事情已经不可挽回地发生了。至于当事双方是否存在假想防卫或防卫挑拨,限于必要资料的缺乏,此处无法做进一步探讨,故略去不提。
遗憾之余,还是看到了深圳机场承诺“航班延误,服务不延误”的新闻,这算是官方对7月25日旅客和地勤互殴事件的官方回应,里面虽然没有提及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理结果,但还是再次强调要求各航空公司、各驻场单位切实提升服务水平,细化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做到“航班延误,服务不延误”,这表明所谓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并未得到官方认可,从理论到现实都没有获得支持。
航班延误常有,旅客和承运人的矛盾短期内也不可能缓和,实际上,航班延误已成民航痼疾,当前面对共同的航班延误,旅客和航空公司却始终无法共同面对,最后陷于对立和对抗,这里面既有航空公司航班延误后的服务不到位原因,也有旅客维权意识中单方面强调权利却缺失义务担当的原因,甚至还可以加上有关方面平时宣传教育和依法查处力度不够等原因。林林总总的原因和林林总总的对策,似乎也没有让航班延误得到根治。按一句套话来讲,航班延误处置这是个系统工程,我们完全可以把这个工程承包给时间,相信只有时间才可以完美解决。